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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复印封存病历的艺术,能有效规避赔偿风险

【案情回顾】

孕妇周某某2012年9月份左右经检查确定怀孕,此后多次在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处做孕期检查,2013年316日23时许因孕妇阴道少量流血,立即前往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处急诊,急诊医生于23时20分以G5P1孕33-1W头位待产、中央性前置胎盘将孕妇周某某收入产科住院治疗。入院产科检查胎儿估重2100g,胎方位LOA,胎心140次/分。入院后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给予孕妇周某某保胎治疗,情况一直很好偶尔会有少量出血。2013年319日22时后出现10-15分钟/次的宫缩,孕妇立即向护士及胎监医生进行反映,医护人员没采取任何措施,此次宫缩持续了近2小时,同时还出现了出血症状。直到2013年321日下午做B超检查前胎儿一切正常,B超检查的过程中孕妇阴道开始出血,14:53分B超检查完毕在返回病房的过程中流血不止,孕妇及家属并立即呼喊医生及护士但没有人理会,直到返回病房护士才出现,看到出血的状况非常严重后告知医生,医生到后说:“先换纸观察,孕周太小,尽量保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但孕妇阴道流血仍然非常严重,不一会儿孕妇垫的十几包卫生巾也全部浸湿,血块不断外流,家属再次把情况反映给医生,医生还是告知“尽量保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孕妇阴道流血不止直到疼痛难忍、无法继续坚持时,另一位医生进入病房看见孕妇症状极度危险,才告知需马上手术,并于2013年321日16时40分让孕妇的丈夫陈某某在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此时离孕妇阴道开始流血已经过去近2小时。2013年321日17:09分通过剖宫产手术娩出一名女婴,胎儿出生时情况:体重2240克,青紫窒息,评分一分钟2分、五分钟5分。新生儿诊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重度窒息、早产儿。孩子出生后由于情况危急留在手术室抢救,产妇被立即送进ICU病房,当产妇丈夫在ICU病房等候时,抢救室医生打电话到ICU病房告知孩子快不行了,家属赶到时已经停止了心跳,临床宣布死亡。患儿死亡时间为18:50分左右。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于2013年327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尸体进行检验,尸检鉴定意见为:受检者周某某之女系新生儿宫内窒息并肺内羊水吸入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患方曾多次找到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希望能通过协商处理本案,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也明确表示医院有责任但不可能是全部责任,但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根据周某某病史及入院后情况(阴道流血不多,胎儿小),入院后给予吸氧,抑制宫缩、促胎肺成熟等处理,经治疗后阴道流血减少,予以B超检查,以上处理均符合前置胎盘的期待治疗法原则。结合该病历分析,产妇周某某为中央性前置胎盘,预产期2013年5月8日,产妇入住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后院方期待治疗法,经治疗后,阴道流血少,于2013年3月21日下午复查B超,返回病房后诉阴道流血,医方予静滴利托君,严观腹痛及阴道流血情况并行刮宫术前准备,因阴道流血多(约700ml)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下降等表现,为了孕母安全于16:45送入手术室急诊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未违反医疗原则。2013年3月21日17:09周某革在全麻下行剖宫产术娩出一活女婴,出生时全身皮肤青紫、HR:120-130次/分、无呼吸、无肌张力,有少许咽反射,出生当时Apgar评分3分。立即给予保暖、擦干、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正压给氧后上述症状无改善,1分钟时全身皮肤青紫,HR>100次/分、有咽反射、有不规则呼吸,无肌张力,1分钟时Apgar评分5分。立即继续予气管导管正压给氧、刺激后新生儿仍然无肌张力,5分钟后Apgar评分5分。继续气管导管正压10分钟后Apgar评分5分。继续气管导管正压给氧的同时给予开通静脉予生理20ml扩容。新生儿逐渐出现青紫加重,呼吸困难,无激惹、尖叫、抽搐。心率逐渐减慢50-80次/分,呼吸不规律,SPO2:40-50mmHg,在气管导管正压给氧下皮肤青紫,呼吸较困难,三凹(+),听诊新生儿双肺呼吸音降低,双肺可闻及湿啰音。继续气管导管正压给氧,心外按摩、扩容,抢救过程中心率下降至30-50次/分,18:52心跳停止,持续胸外按压及分次注射肾上腺素后20分钟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心电图一条直线,宣告临床死亡于19:10拔出气管插管。死亡诊断: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2、新生儿重度宿窒息;3、早产儿。根据送检资料,结合医学及产妇的病例,分析认为:周某某之女系中央性前置胎盘大出血致宫内窒息并肺内羊水吸入,呼吸偱环衰竭死亡。综上所述,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为产妇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未违反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与周某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论案】

本案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似乎与病历的制作书写、复印封存没有多大关系,医院胜诉是医院为孕妇及新生儿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没有任何过错的正确裁决结果,然而案件的真相真的如此吗?笔者作为本案处理的参与者,在此将把案件背后的东西拿出来和读者朋友分享,希望医院的管理者从中能找到对自己所在医院有用的方式方法可以借鉴。

本案医院胜诉胜在病历管理。为什么这样讲,本案在整个案件处理及判决书中无法反映出来的一个事实是:当新生儿出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医院未及时行宫剖产导致宫内窒息,孩子出生后没有及时抢救而导致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便向医院提出了复印封存病历的请求,医院以产妇还在住院治疗为由提供了复印件进行了封存,同时也将客观病历的复印件交给了患方,如果仅仅到此和其他案件的封存复印病历并无不同。可就在孕妇出院后医院主动向患方提出封存原件的要求,患方由于是首次遇到医疗纠纷,并没有及时聘请专业的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参与案件,对封存复印病历的重要性没有清晰认识,便同意了医院的要求再次到医院封存病历,在封存原件的过程中医院提出要求患方将之前交由患方的复印件退还医院,而且在将原件封存后医院就当场将之前封存的复印件及患方退回的复印件销毁。看到这里很大一部分读者朋友可能已经开始怀疑,医院的治疗行为或封存的复印件可能存在问题,否则医院为什么要主动提出封存原件,而且将之前封存的复印件及交给患方的复印件收回并当场销毁,用于封存的原件是医院通过“重整、完善”后的病历。而在诉讼过程中因患方无法举证证明封存原件不真实,且患方手里的复印件已经交给医院销毁,用于鉴定的检材是经过医院充分研究、论证“重整、完善”后的病历,最终得出医院没有过错的鉴定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相信本案已经给很多的医院管理者以启示:如果病历书写存在一定的瑕疵,而确实能够找到机会弥补,一定要像本案一样做到天衣无缝,决对不能让问题病历外流由患方掌握。这一点随着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病历重要性的普及,能做到像本案一样所有问题病历均未外流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医院的管理者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还是需要慎重。否则,哪怕病历确实有问题也不要轻易去更改,那样往往会得不偿失,如果被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将很有可能被判推定过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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