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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卫指导发【2017】3 号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旅 发委、总工会、妇联,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 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各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委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母婴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既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 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在公共 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既是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切实保障母婴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的重要举 措,更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建设目标。 2018 年底,省内所有民用机场、按要求应配置母婴设施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均按要 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 80进国家关、企业、事等用人单位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 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要坚持“需求主 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要依照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 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依法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谁管理、谁建 设、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维护。

(三)建设标准。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

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 1 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等公

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国家高等级旅游景4A5A 应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8973-2016)》技术规范标准设置第三卫生间。火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 务。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

 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 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 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 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切实加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 认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将公共 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加强 领导,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 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细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 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 重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等创 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 内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作和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医疗机构的母婴设施标准化建 设和管理,组织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住建部门依法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规划、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中,完善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指引,按规范要求设置母婴设施,推动公共 场所母婴设施健全完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包括 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的母婴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 游部门负责指导各高等级旅游景区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增设标准化、规范化母婴设施。

总工会负责加强行业督导检查,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 规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

妇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倡议宣传,促使全社会形成 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

民航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类机场母婴设施建设、改 造、管理工作,督促航空企业加强航空器母婴设施配备,为母 婴提供便利服务。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火车站母婴设施建设、 改造、管理工作,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 作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建设和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各类公共场 所逐一认真排查,对应设未设置母婴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推荐标准, 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对已建成但设施简单陈旧或建设不达标的母婴室,要予以改造完善。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对母婴室的日常管理和 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各级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 婴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支 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母 婴公益性服务设施。

(四)加强宣传和服务。通过各主管部门倡导、新闻报 道、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向大众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畅通服务通道,优化服务环境, 提升服务内涵,推广专业化、人性化、多元化的母婴设施服 务。更新理念,改进措施,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 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 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 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要组 织开展对各地和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确 保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母婴设施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应及时报告省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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