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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诊所医生获刑,非法行医的“坑”不能跳

又一诊所医生获刑,非法行医的“坑”不能跳

作者:刘荣广

编辑:王夏玲

事件回顾

近日网络上爆出,老人谢某因头部靠近耳侧的位置长有很多小水泡,老人被家属带往北京丰台一处诊所内就医,输液过程中老人死亡,鉴定系过敏引起心肌损害、肺出血导致多脏器淤血水肿死亡。

8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诊所医生姚泰(化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谢某进行医疗活动,导致谢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庭审中,姚泰辩护人提出,结合全案证据,无法证实姚泰的行为直接造成谢某死亡或导致谢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姚泰虽没有医师资格,但曾于河南固始县卫校学习西医知识,具备一定的医疗技能,其主观恶性小。

9月30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姚泰提起上诉。11月28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宣判,采纳了姚泰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对于此事件,网友的看法不一,但基本都认为处罚太轻,给了黑诊所生存空间;甚至有网友认为,由于违法成本低,姚泰很有可能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害”人。

笔者作为专业医疗律师,现就“非法行医”的相关问题与广大基层医生分享。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向前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记载:“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呢?又当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非法行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三)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三)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结合本案,法院对姚泰的判罚是否得当?本案患者到诊所就诊并死亡是客观事实。但患者的死亡原因通过尸体解剖确定为:过敏引起心肌损害、肺出血导致多脏器淤血水肿死亡。而过敏多半是患者个体差异的后果,因此,非法行医行为,并非是造成患者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行医,情况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最终判决姚泰(化名)获刑两年九个月,罚金九千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虽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均应当引起重视,轻则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重则处以刑罚。

当前,我国对个人诊所的开办是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于这一利好政策,基层医生应好好把握,依法、依规进行。但当前部分诊所的创办者还有“先上车,后补票”的想法,认为自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可以一边接诊,一边走诊所审批程序,殊不知,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行为,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想开办诊所的医生,一定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进行诊疗活动,否则将属于非法行医!同时,也特别提醒诊所负责人,切忌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聘用无资质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那些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更应早早放弃开办“黑诊所”的想法,以免自己深陷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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